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考证打印)
2024-07-04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定义说明: 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的概况

本院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的科研事业单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是1990-03-14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注册成立的国有事业单位营业,注册地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2463000912X,企业法人赵小兵,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坐落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是辽宁省专门从事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安全生产技术开发与分析评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及型式实验和其他强制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分析的科研机构,也是国内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骨干科研院所。

据2016年3月学院官网资料显示,学院设有职业安全卫生与健康工程系和矿山安全系,建有本科专业安全工程和安全工程(矿山通风安全),学院本科专业安全工程在阜新校区中华路校园,安全工程(矿山通风安全)专业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葫芦岛校区6。学院拥有本科生888人,硕士、博士研究生282人,教职工46人7。

大连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是2005-01-20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大连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03759922780H,企业法人王建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学院占地面积约13050亩,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学院设有14个学院和2个研究院,涵盖理、工、管、文、法、经、教育、艺术等多个学科领域。学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比超过60%。学院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工资标准不低于3800元/月。休息休假暂时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现行标准执行,其他各项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退出消防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后可进行等级套改,具体套改办法待《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