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定期)
2024-06-12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什么?

1、涉密信息的定密制度和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 (2)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3)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4)物理安全。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包括4个方面:(1)物理安全。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等方面。处理秘密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应采用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重要的系统还应配备警卫人员进行区域保护。(2)运行安全。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

3、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不得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移动通讯设备来传输国家秘密和发送国际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秘密信息。

4、安全性能要求:信息系统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等方面都要达到极高水平,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安全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以保证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什么是信息安全保密

1、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信息安全性的含义主要是指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信息安全是任何国家、政府、部门、行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国家安全战略。

2、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3、保密性是指网络中的信息不被非授权实体获取与使用。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国家机密,也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商业机密或者工作机密,还包括个人信息。人们在应用网络时很自然地要求网络能够提供保密性服务,而被保密的信息既包括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也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

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什么保护

分级保护。通常情况下对涉密信息系统施以保护都是按照分级原则进行分级实施的。涉密系统的安全管理级别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有效分级后,才能更进一步实施分级保护,提升管理效能,提升安全标准。

法律分析: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法律分析: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所谓实行分级保护,就是规定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其中,涉密程度,是指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级,是确定系统安全保密防护级别的依据。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管理,保守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第三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为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其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后,对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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